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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么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明確了科技成果轉化的5種主要方式,同時增加了一個兜底方式。(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六)其他協(xié)商確定的方式。每一種轉化方式分別是指?筆者逐一分析如下:(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是科研院所、高校或企業(yè)等市場主體將其研發(fā)的科技成果應用于本單位科研生產活動的一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這種轉化方式是科技成果持有人與科技成果轉化人重合,不發(fā)生知識產權轉移,科技成果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轉化收益,承擔全部的轉化風險,一般會組織科研人員進行后續(xù)研究開發(fā),且享有后續(xù)開發(fā)成果的所有權。例如院屬全資企業(yè)、校企全資企業(yè)、研究開發(fā)機構投資設立的全資或控股企業(yè)都屬于自行轉化的案例。此種轉化方式,科技成果的所有人與轉化人融為一體,消除了中間環(huán)節(jié),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科技成果轉化的交易成本。但并未充分整合社會優(yōu)勢資源,適合實力較為雄厚、研發(fā)生產鏈條較為完善的單位。(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將科技成果申請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軟件著作權等,轉讓給他人的一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最常見的形式是高校院所等出讓科技成果,企業(yè)受讓科技成果,通過成果所有人與受讓方之間簽署轉讓協(xié)議來實施。此種轉化方式,科技成果所有權會發(fā)生變化。同時,收益與風險全部轉移到成果受讓方,即轉讓方收取的轉讓費,不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效果直接關聯(lián),也不承擔轉化的風險。受讓方一次性投入的費用較大,包括支付科技成果受讓費、交易費用和轉化科技成果的費用等,同時有的還需進行資產評估、招拍掛,周期長、過程復雜,一般中小企業(yè)很難承擔。(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將其研發(fā)的科技成果許可給他人使用的一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最常見的形式是企業(yè)通過與高校院所等訂立許可使用合同,獲得使用科技成果的權利,在不轉移科技成果的所有權的前提下,高校院所收取許可使用費。雙方交易的標的是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所體現(xiàn)的是科技成果所有人對其使用權的處分。科技成果許可方式知識產權不轉移,所有權不變,僅僅對科技成果使用權交易。被許可人的目的是使用科技成果,所以更重視成果轉化的實際效果,因此,實踐中,被許可人支付給科技成果所有人的許可使用費多與該成果實施的效果相關聯(lián)。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許可使用合同中應當對許可使用的類型、期限及到期后的處理方式等進行明確約定,否則易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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