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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運營主體設立后,科技成果已申請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的,應委托專業(yè)中介機構辦理科技成果的變更、轉讓、許可、備案等相關手續(xù),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未申請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建議及時以運營主體的名義進行申請,以避免產生爭議。
第二十六條【轉化落地】
上述事項完成后,運營主體進入市場,按照市場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進行市場化運營,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二十七條【國家管理】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管理、指導和協(xié)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二十八條【地方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為企業(yè)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制度】
科技成果轉化管理部門或實施部門應制定的相關制度:
(1)科技成果轉化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項目實施制度;
(2)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
(3)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制度;
(4)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籌備、管理和使用制度;
(5)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程序、權益保護、異議處理、公示制度;
(6)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考核評價制度;
(7)科技成果轉化信息系統(tǒng)管理制度;
(8)科技成果市場定價制度;
(9)內設機構或專門崗位管理制度;
(10)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管理和保密制度;
(11)科研人員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績效考核、兼職和離崗創(chuàng)業(yè)、評價制度;
(12)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激勵和約束制度;
(13)其他相關制度。
第三十條【科技成果獎勵】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國務院部門、單位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yè)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yè)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可以獲得現金獎勵,但原則上不進行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除外。
第三十一條【獎勵和報酬約定】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guī)定或者與科研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單位制定相關規(guī)定,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guī)定。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fā)機構、高等院校規(guī)定或者與科研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本指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