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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情況可知,,B學院委托李四代持股權,是因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且不以自己名義成為D公司的股東而起,,既涉及代持,,又要將李四代持的股權轉到E公司名下,情況比較復雜,,但總的來說,,股權代持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轉化職務科技成果。
股權代持情形及其分析
從單位與個人的股權代持關系看,,一般分以下四種情形:
1,、一個單位代持另一個單位的股權。本案例中,,由E公司代持B學院在D公司的股權可能被認為屬于這種情形,。但是,這種情形不屬于股權代持,。如果B學院成立E公司,,則B學院成為E公司的全資母公司,那么B學院可以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資產劃轉到E公司,,也可將E公司的資產劃轉到B學院,。資產劃轉是無償轉移,不是資產轉讓,,不涉及企業(yè)所得稅和流轉稅等稅收繳納,。而資產的有償轉讓,是資產交易,,涉及企業(yè)所得稅和流轉稅等稅收繳納,。一般來說,這種情形不會發(fā)生,,即使發(fā)生,,也不宜作股權代持處理。
2,、一個自然人代持另一自然人的股權,。這往往發(fā)生單位內部股份制改革和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等情形。科技部等9部門印發(fā)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國科發(fā)區(qū)〔2020〕128號)提出:“先賦權后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在團隊內部協(xié)商一致,,書面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項,指定代表向單位提出賦權申請,,試點單位進行審批并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边@一規(guī)定包含以下四層含義: